第2.0.1条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资料。
第2.0.2条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区)或工厂(单位)的总体设计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的余地。对扩建和改建的锅炉房,应合理规划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线,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相协调。
第2.0.3条 锅炉房设计应以煤为燃料,并应落实煤的供应。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气、城市煤气为燃料时,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2.0.4条 锅炉房设计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0.5条 工厂(单位)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其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或其他单位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才应设置锅炉房。
第2.0.6条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
二、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合产的条件时;
三、根据城市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滤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时。
第2.0.7条 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宜根据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管道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进行计算确定。
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热负荷可根据相关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确定。
第2.0.8条 当用户的热负荷变动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乾地计算确定。
第2.0.9条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根据供热方式、介质的需要量和供热系统等因素确定,可按以下规定进行选择:
三、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和生活用的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热水作为供热介质。
第2.0.10条 锅炉供热参数的选择应能使用户得到满足用热参数和合理用热的要求。
第2.0.11条 锅炉的选择除应按本规范第2.0.9条和第2.0.10条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应有较高的热效率,并使锅炉的出力、台数和其他性能适应热负荷变化的需要;
五、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一样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不宜超过两种。
第2.0.12条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应根据锅炉房的设计容量和全年负荷峰期锅炉机组的工况等因素确定,并保证当其中最大1台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第2.0.13条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1台。
第2.0.14条 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门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很大可能会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门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
第2.0.15条 地震设计烈度为6度至9度时,锅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对锅炉选择和管道设计,应采取抗震措施。
第2.0.16条 锅炉房的水处理装置、除氧器和给水泵等辅助设备应按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基本要求选用;对锅炉配套的鼓风机、引风机等辅机和仪表,均应符合工艺设计要求。
第2.0.17条 区域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邻近的工厂(单位)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近日,福建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对外曝光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案例,其中,蕉城某企业虽已改造成电锅炉,但燃煤锅炉现场仍在使用且冒黑烟。现将企业污染问题整改情况公布如下,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工业锅炉节能与清洁燃烧技术”工业示范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完成原有锅炉房及锅炉附属设备全部拆除作业,土建基础正式开挖,全方面进入施工阶段。
燃煤锅炉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一大来源,其在输出能源的同时,大量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到空气中,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根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所定的目标,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要比2015年均分别下降15%,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治理成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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